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614号之一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居委会永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吕贤将。
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怡丰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西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交投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落入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西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万元;
4、判令被告西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开支211000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西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了张家界市交投第一停车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停车设备、第一停车场立体机械式停车库停车设备。
经分析比对,上述设备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要求1至5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故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交投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