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056号原告:杨召泽,男,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美法,女,汉族,1960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波,与连美法系母子关系。
原告杨召泽诉被告连美法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杨召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召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