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住所地:山东烟台市大马路**。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卡斯特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834284838。
住所地:西华教育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高向阳。
被执人信阳市浉河区新华烟酒店。
注册号:411502615200728。
经营者:张新华,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卡斯特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新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27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河南省卡斯特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