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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17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917号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v>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v>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晨皓事务所)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皓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乐视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共同向晨皓事务所支付欠款28502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晨皓事务所与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年初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合同列明了被告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均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利委托业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晨皓事务所与乐视控股公司于2016年年初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2016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后又于2016年年底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受委托事项,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相关费用,且经原告发函催款后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乐视网公司辩称:申请人并不是乐视网公司,涉及到其他公司,合同约定应是由专利申请人去支付费用。

整个大合同是原告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所有费用都归于乐视网不合理,被告没有做出付款的意思表示,欠款情况不知情。

除了乐视网公司、乐视控股公司涉及的,其他的我们不认可,应由乐视控股公司承担责任。

乐视控股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年初与乐视网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向乐视网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由乐视网公司承担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年初,乐视网公司(甲方)与晨皓事务所(乙方)签订涉案合同。

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专利事务: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2、涉外专利申请代理……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4、合作范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

约定的关联公司(不限于以上)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总委托书。

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代理委托书……。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义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内容,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保证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专利代理资格。

……四、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交甲方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在乙方违约或未能遵照合同期限内完成案件撰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义务:……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

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专利费用明细表所列之外事项的代理,则双方另行协商相关代理费用。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乙方同意乙方与甲方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专利工作动态信息,不另收费。

5.3乙方按照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列明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给我方),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费用。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双方对业务范围、专利申请服务费项清单进行了约定……乐视网公司与晨皓事务所于2016年签订总委托书,约定委托晨皓事务所代为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利事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6年,乐视网公司先后委托原告办理了本案涉及的专利代理业务。

2016年年初,原告分别与乐视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同,2016年年底原告又与乐视控股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业务情况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代理本案涉及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原告曾就本案涉及的专利代理业务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相关员工通过邮件进行沟通联系,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系包括乐视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知识产权部,并非仅是某一公司的知识产权部。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12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508169元,其中代理费为295000元,官费金额为156748元,开票税费为9401元,翻译费为47020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19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477734元,其中代理费为271000元,官费金额为157715元,开票税费为9460元,翻译费为39559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20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459920元,其中代理费为264000元,官费金额为142505元,开票税费为8547元,翻译费为44868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21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461842元,其中代理费为264000元,官费金额为142505元,开票税费为8547元,翻译费为46790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22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481176元,其中代理费为278000元,官费金额为153405元,开票税费为9201元,翻译费为40570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83SH,请款依据为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国内及PCT请按照第二申请人开票”。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26000元,费用类别是代理费。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098SH,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264591元,其中代理费为204000元,官费金额为42300元,开票税费为2544元,翻译费为15747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167SH(1),请款依据为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63444元,其中代理费为33000元,翻译费为30444元。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2017年,晨皓事务所的员工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就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沟通。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A17167SH(2),请款依据为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

邮件内容显示,晨皓事务所的员工发送请款材料,晨皓事务所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通过邮件就请付款事宜进行了沟通确认,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员工最终回复,“确认”。

就本次请款,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63358元,费用类别是翻译费。

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乐视网公司于2016年委托原告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原告明确此次请款账单号为ZD20170516176,请款依据为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

就本次请款,原告提交了请款单,请款单上显示了专利申请号、名称、类型等情况,原告主张涉及的总金额为48400元,其中代理费为44000元,官费金额为44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销售方为晨皓事务所,服务名称为服务代理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列明的交款人为乐视网公司,且列明了相关专利申请号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案件涉及专利申请材料、电子邮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晨皓事务所与乐视网公司、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晨皓事务所为乐视网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负责代缴乐视网公司所委托的专利业务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应向晨皓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和代缴的官方费用。

合同约定款项结算方式为晨皓事务所按照季度进行请款,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被告指示原告向专利局缴费所涉及的相关官费收据等官方证明文件或相关账单。

上述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按照请款流程递至被告。

被告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原告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原告需向被告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

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被告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原告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在案证据,晨皓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邮件向乐视网公司发送了请款单等材料。

乐视网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各批次请款涉及的专利代理业务,有乐视网公司具体的委托指示,有具体的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号、申请日期等,有乐视网公司与晨皓事务所签订的《总委托书》,该《总委托书》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乐视网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邮件系伪造或经过人为修改。

故鉴于上述情况,对乐视网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费用应由何人承担的问题。

晨皓事务所主张相关诉请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乐视网公司抗辩,即便要付款,也应由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网公司共同承担。

乐视控股公司抗辩,原告向乐视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应由乐视网公司承担费用,乐视控股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相关专利代理业务系由乐视网公司向原告作出具体指示,双方通过邮件就专利代理业务的请付款进行了具体沟通、协商,相关增值税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列明的购买方为乐视网公司,原告最初仅是向乐视网公司主张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款费用明细表等资料上列明的欠款人亦显示为乐视网公司,故鉴于全案情况,应由乐视网公司向原告承担支付诉请费用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请款标准中存在适用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的问题。

原告提出按照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的请款标准计算,系对方的指示。

乐视网公司抗辩,2017年只有乐视控股公司与原告签订有合同,说明情形已经变更。

乐视控股公司抗辩,此系原告与乐视网公司新达成的合意。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委托原告代理专利业务,但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中对相关收费标准规定的不完善,导致相应请款无法计算,原告与乐视集团知识产权部的员工通过邮件明确,按照申请业务发生的期间,如存在2016年合同未能涵盖的业务,可以参照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进行请款。

结合在案证据,虽然2016年与乐视网公司涉案合同就相关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的不完善,但事后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就相关情况达成了新的合意,上述合意系对2016年与乐视网涉案合同的补充,双方在相关专利代理业务中适用2017年与乐视控股公司涉案合同的请款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有其合理性,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被告乐视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晨皓事务所支付专利代理费、官方费用共计2850234元,对其逾期未支付的费用,应按照晨皓事务所的请求予以支付。

乐视网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晨皓事务所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专利代理费、代缴官方费用共计285023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2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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