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与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338号
案件名称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与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338号原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韩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进港三路盐田港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正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鲤榕,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简称亿海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后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亿海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王飞,被告大后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颜鲤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海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大后方公司:1.立即停止一切侵害亿海蓝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SB2.0》软件(简称权利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通过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日报、大后方公司官网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大后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亿海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大后方公司负担;3.赔偿亿海蓝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3万元、律师费15万元、调查费2万元。

事实和理由:权利软件系由深圳市金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科信公司)在其享有权利的《金科信集装箱运输云计算管理软件[简称:运输管理软件]V2.0》(简称云计算管理软件V2.0)及《金科信集装箱运输云计算管理软件[简称:运输管理软件]V3.0》(简称云计算管理软件V3.0)的基础上开发完成。

用户只需要通过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jiwin.cn/进行登录,即可使用权利软件。

亿海蓝公司从金科信公司获得了权利软件包括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完整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针对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亿海蓝公司发现大后方公司运营的“运力资源协同平台”(http://ctp.dhf365.com.cn/)上的《运力资源协同平台》软件(简称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网页前端显示的软件界面、功能、菜单、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操作界面以及网页前端源代码均一致。

大后方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亿海蓝公司对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亿海蓝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被告大后方公司答辩称:1.亿海蓝公司未充分举证其为权利软件的权利人,域名备案主体并不能直接认定为网站中作品的权利人;

2.大后方公司未接触过权利软件,且权利软件和被诉软件也不构成实质近似;

3.亿海蓝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或大后方公司获得进行举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其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按照指导价律师费应当为4万左右。

故不同意亿海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主体证明材料和经审查采纳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9日,金科信公司就《金科信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通用版)V2.0》及《金科信综合管理系统(网络版)V1.0.12》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3年8月12日,金科信公司就云计算管理软件V2.0及云计算管理软件V3.0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6年9月1日,金科信公司向亿海蓝公司出具《软件独占许可授权书》,授权亿海蓝公司独家享有附件中计算机软件及《金科信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软件(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z.jiwin.cn/)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在内的著作权(该权利包括排除著作权人、许可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附件内计算机软件及《金科信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软件,除非经过被许可方的另行授权),并授权亿海蓝公司可以独立的以自己公司名义追究非法复制、使用、传播被许可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本身以及部分、全部源代码)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软件独占许可授权书》附件《授权许可软件著作权清单》中包括《金科信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通用版)V2.0》及、《金科信综合管理系统(网络版)V1.0.12》、云计算管理软件V2.0及云计算管理软件V3.0等。

授权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2017年4月26日,亿海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登录sz.jiwin.cn网址网站,网页中间登录框中载明“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版权所有:深圳市金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网页下方载有“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SB2.0”。

输入代码、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后,将相关页面截屏,并点击鼠标右键,点击“查看网页源代码”或“查看框架的源代码”,并将相关页面截屏。

经ICP备案查询,www.jiwin.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金科信公司。

上述过程被记载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7950、37949号公证书当中。

2017年5月4日,亿海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登录“ctp.dhf365.com.cn”网址网站,网页中间载有“运力资源协调平台”,输入代码、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后,将相关页面截屏,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点击“查看网页源代码”或“查看框架的源代码”,并将相关页面截屏。

经ICP备案查询,www.dhf365.com.cn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大后方公司。

上述过程被记载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127号公证书当中。

经比对,权利软件与被诉软件的页面布局结构的代码基本相同,页面中涉及大多数类名相同,多数函数名以及调用的参数名相同,函数的调用路径相同,大多数注释相同,两者网页前端代码大部分相同相似。

2017年5月24日,亿海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于大后方公司通过网址为http://omp.parkwell.com.cn:9090/ctp/和http://ctp.dhf365.com.cn的网站向用户提供的《大后方运力协同平台》软件后台服务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以及能够确保上述软件正常运行的必要运行环境和数据库(数据库中可不包含数据)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京73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大后方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12时前向本院提交《大后方运力协同平台》软件后台服务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以及能够确保上述软件正常运行的必要环境和数据库(数据库中可不包含数据)。

2017年7月7日,大后方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因公司内网服务器硬盘发生损害,导致了部分后台源代码发生丢失,相关数据已无法恢复,后因升级版本未留存当时的程序及数据库,故无法提交相关材料。

另查明,亿海蓝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60174元及公证费3万元。

上述事实,有亿海蓝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独占许可授权书》、公证书、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2017)京73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亿海蓝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本案中,亿海蓝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系在http://sz.jiwin.cn/网站中的《集装箱运输管理SB2.0》。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网站登录界面载明版权所有属金科信公司。

且该网站的开办主体亦为金科信公司。

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金科信公司系权利软件的开发者,享有对权利软件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科信公司向亿海蓝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权利软件在内的多部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给亿海蓝公司。

故本院认为,可以认定亿海蓝公司对权利软件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有权对针对权利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大后方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亿海蓝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亿海蓝公司主张,大后方公司在其网站部署被诉软件供用户在线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权利软件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经比对,可以认定权利软件与被诉软件的操作界面及前端源代码构成实质近似。

亿海蓝公司据此主张,在大后方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被诉软件后端源代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权利软件与被诉软件的后端源代码亦相似。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诉软件的后端源代码存储于大后方公司的服务器,在大后方公司的控制之下。

本院向大后方公司作出裁定书,责令其限期提交被诉软件的后端源代码,大后方公司并未提交。

大后方公司所提硬盘故障等理由并无充分证据支持,缺乏正当性。

故本院认定,大后方公司持有被诉软件后端源代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进而推定被诉软件后端源代码与权利软件构成近似。

大后方公司抗辩称亿海蓝公司权利软件源代码系同类型软件的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鉴于大后方公司未举证证明或充分说明同类型软件普遍采用与权利软件源代码相同或近似的源代码,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般公众通过用户名及密码可以登录金科信公司网站,从而获得权利软件的操作界面及前端源代码,故权利软件的前端源代码处于为公众可获得的状态,大后方公司具有接触到权利软件前端源代码的可能性。

大后方公司并未就权利软件及被诉软件的相似之处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交反证,故在大后方公司可能接触到权利软件前端源代码、且权利软件及被诉软件构成实质近似的基础上,本院认定大后方公司具有接触权利软件后端源代码的可能性。

综上,大后方公司的被诉软件与亿海蓝公司的权利软件构成实质近似,而大后方公司并未提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故本院认定,大后方公司实施了对权利软件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亿海蓝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大后方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亿海蓝公司主张大后方公司停止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亿海蓝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大后方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被诉软件的创作难度、大后方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

此外,本院根据亿海蓝公司委托律师取证、出庭等情况,酌情确定大后方公司向亿海蓝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3万元。

此外,亿海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具体权项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于著作财产权,故其关于大后方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权利软件的复制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二、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诉讼合理支出13万元;

四、驳回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股份公司负担3800(已交纳),深圳市大后方陆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