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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咸钗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400号
案件名称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咸钗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林咸钗;曲恒;王宝库;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00号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婧,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飞,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咸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林咸钗,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曲恒,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宝库,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瑞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林咸钗、曲恒、王宝库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进行了庭前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普瑞森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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