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鸣世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院**楼****205。
法定代表人:刘翠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新,北京尚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鸣世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