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7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解家庄大润发超市,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解家庄村东div>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解家庄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