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570号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B1栋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15398。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通信市场2楼2F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GC473。
法定代表人:杜佳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捷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