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1192号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杰灵伯罗8850杰森斯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麦特·拜甘姆,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娜·克利莫娃·盖布瑞尔森,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彤,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POULDUEJENS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磊,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碧路269-1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金碧路269-1号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强军,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上海公司)与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深圳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威格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仪和丰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和付磊、被告格兰富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被告威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被告仪和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强军以及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涉案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1、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停止生产、推广、销售、促销带有“GRUNDFOS”和“格兰富”标识的热水循环系统产品;
2、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销毁侵权产品、标识、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
3、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删除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的网页(包括格兰富深圳公司网站www.glfgssb.com、威格公司网站www.vgosm.com、京东公司网站www.jd.com以及第三方网站www.suning.com上的相关网页);
4、京东公司停止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并删除在其网站上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介绍并构成商标侵权的网页信息。
二、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1、格兰富深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格兰富”字样的企业名称,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格兰富”相同或者相近的字样,格兰富深圳公司删除在其网站www.glfgssb.com上发布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网页和介绍;
2、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删除其在京东公司网站www.jd.com、威格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vgosm.com及其它互联网站www.suning.com上发布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网页和介绍。
三、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赔偿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1、格兰富深圳公司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的二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的二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共同赔偿二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97035元(其中侵权公证费人民币15055元,购买样品费人民币1980元,法律咨询费人民币18万元)。
四、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在《城镇供水》、《泵》、《中国工商报》或者法院指定的报刊上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一、格兰富控股公司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泵类产品制造商之一,与格兰富上海公司同为格兰富集团成员。
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分别由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申请注册,同时格兰富上海公司亦是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负责在中国生产和销售“GRUNDFOS”、“格兰富”品牌水泵等泵类产品。
该两枚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了唯一的相互对应关系,均已经构成使用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水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二、格兰富深圳公司在其生产的“原装格兰富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家用回水器高端热水器循环泵130JY(水控+遥控+120W原装格兰富泵)”等热水循环系统产品上使用了“GRUNDFOS”商标,并通过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公司网站上开设的店铺“格兰富旗舰店”进行销售,且在其主办网站www.glfgssb.com展示和销售的热水循环系统产品上也突出使用“GRUNDFOS”和“格兰富”商标,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对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开设了“格兰富旗舰店”店铺,该店铺销售“格兰富回水器家用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循环泵高端不锈钢系列190GY”等十六种不同型号的带有“GRUNDFOS”商标的侵权产品,该二被告将“格兰富”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在店铺的产品宣传中亦同时使用了“GRUNDFOS”和“格兰富”商标,与此同时,威格公司还在其网站www.vgosm.com上展示和销售共十六种不同型号的名称为“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的产品,并使用了“GRUNDFOS”商标,且其提交的“格兰富水泵购销合同”说明其以采购主要原部件的方式参与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准备,故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同时也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均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对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已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三、格兰富深圳公司将“格兰富”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时使用了与格兰富上海公司相同的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格兰富深圳公司在其网站www.glfgsb.com上公司介绍包含“格兰富品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多个国家和地区,服务全球1/3的人口”等误导性虚假宣传信息,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公司经营的“格兰富旗舰店”店铺使用了“丹麦技术服务中国”、“丹麦品质服务中国”、“格兰富中国工厂生产组装”等表述,威格公司在其网站www.vgosm.com的“产品中心”栏目下,提及涉案侵权产品时使用了“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市场上公认的提供热水与热能家用热水器优质伴侣2012年评为消费者最佳满意度第一品牌”等表述,该三被告的行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虚假宣传,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格兰富深圳公司辩称:不同意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一、格兰富深圳公司并未侵犯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1、连云港市威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威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将其名下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授权给格兰富深圳公司全权使用,格兰富深圳公司使用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并无不当;
2、格兰富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勇确实在威乐公司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员,但是并没有授权威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厂家生产带有“GRUNDFOS”商标的产品,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方为威乐公司,实际运营公司为深圳市威乐电器有限公司,格兰富深圳公司仅是从他人处购买涉案侵权产品,亦没有授权任何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格兰富深圳公司的注册地址只是一个空场地,没有生产产品的设施和能力,亦无任何销售单据或出库入库单据;
3、格兰富深圳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注册,本案中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在相关网络店铺的销售行为远早于格兰富深圳公司的注册时间,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仅以其在“格兰富旗舰店”购买的一台机器上贴附标签显示生产商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就据此认定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以往所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与格兰富深圳公司有关并不合理;
4、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统计的销售金额没有科学依据,利润率太高,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在网页搜索“格兰富”显示前三页搜索结果中并没有格兰富深圳公司,只有在以格兰富深圳公司全称进行搜索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格兰富深圳公司注册的网站www.glfgssb.com为闲置网站,没有进行任何推广,访问量极少,故格兰富深圳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涉案侵权的“热水循环系统”产品为创新产品,国家权威机构尚未予以分类,而涉案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行业认知等方面应当划分至《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第11类供水设备商品一类,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泵等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因此,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被告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辩称:不同意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一、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已经构成“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水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二、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未侵犯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1、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涉案的热水循环系统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是第3133907号“GRUNDFOS”和第3133877号“格兰富GRUNDFOS”商标,并已经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
2、仪和丰公司在京东网站的店铺只有14个型号的热水循环系统(回水器)产品,与威格公司在其网站www.vgosm.com的商标使用方式一样,均系共用同一网页页面描述并混合展示内置格兰富水泵型号“回水器”产品的参数、性能等信息,为了便于区分产品型号而使用了“定制”、“原装格兰富”等字样,也是履行法定说明义务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且并未突出“格兰富”字样,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履行了法定的查验义务,涉案所公证保全的相关产品经拆封勘验亦证实了其内置泵属于二原告关联企业生产的水泵,具有合法来源;
3、热水循环系统产品一般安装在热水器前端,与水泵商品在功能构造、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若被控侵权的“热水循环系统”商品属于《区分表》第11类供水设备类商品,则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在该类商品上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案网页页面中出现的“丹麦技术服务中国”、“格兰富中国工厂生产组装”等字样均为宣传产品内置的格兰富水泵,由于所销售产品为生产厂家提供,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仅是拍摄产品照片后将其展示到网站上,并非自行制作,不存在侵权的恶意。
而且仪和丰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于消费者的咨询均予以清楚告知相关商品信息,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GRUNDFOS”和“格兰富”商标及其商品受众面窄,普通消费者认知程度低,消费者在选购时往往会从价格、外形、兼容性等方面进行比对,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威格公司网站www.vgosm.com功能单一,访问量极少,并不提供产品销售服务,也未链接到其他可转化销售的页面。
四、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店铺相关页面展示的评价数是该页面所有型号产品销售评价总和,并非每个产品的单独评价数,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依据的数据错误。
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均是小型企业,年收入仅几十万元,且已经停止销售和宣传涉案侵权产品,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因此,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没有参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仅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且京东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及时提示相关商家,商家亦已进行了处理,京东公司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同意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情况1、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水泵;
燃油泵;
液力泵;
空气压缩机;
阀;
自动调节阀;
机床;
电动机。
该商标由格兰富控股公司于1979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1981年3月15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1年3月14日。
2、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
机器;
引擎或发动机用控制装置;
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
离心泵;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润滑油泵;
泵(机器);
液压泵;
阀(机器零件);
发动机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
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
空气压缩机;
清洗设备;
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
机床;
打包机。
该商标由格兰富上海公司于2000年6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01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1年9月6日。
3、格兰富控股公司与格兰富上海公司于2010年7月签署《商标使用协议》,明确声明“此协议是由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同为格兰富集团成员的两家签署”,并约定格兰富控股公司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在中国使用格兰富控股公司所拥有以及全权控制的品牌/商标使用权,格兰富上海公司应享受从商标/品牌所包含但不局限于“格兰富上海公司的产品以格兰富品牌/商标进行销售”等权利中产生的利益,此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除非协议中的一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终止。
4、格兰富上海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和2014年9月2日出具商标授权书,内容为分别授权格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格兰富水泵(重庆)有限公司使用第1629822号“格兰富”等商标,并均声明:“本许可在上述商标有效期内皆为有效,除非许可人书面撤销本授权。
”二、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主张的经授权使用的相关注册商标权利情况1、威乐公司于2002年4月3日申请注册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3年5月14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
水冷却装置;
空气调节设备;
加热装置;
供水设备;
淋浴器;
太阳能热水器;
污水处理设备;
小型取暖器;
农业用排灌机。
格兰富控股公司曾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101994号关于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第101994号裁定),认定格兰富控股公司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予以维持。
格兰富控股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060号行政判决,认定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与该案第145165号“GRUNDFOS”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判决撤销第101994号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威乐公司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京行终808号行政判决(简称第808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第3133877号“格兰富GRUNDFO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
金属家具部件;
五金器具;
金属锁(非电);
金属容器;
金属牌;
普通金属艺术品;
保险柜。
该商标于2002年4月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04年2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4年2月6日,当前商标权人为威乐公司。
目前该商标公示的档案显示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三、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对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的使用情况1、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2005-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2003-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07年至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额自人民币七亿九千多万元攀升至人民币十八亿六千多万元,营业利润从人民币六千五百多万元逐年增长至人民币七千九百多万元,净利润亦从人民币五千三百多万元增长至人民币六千三百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统计局于2008年5月14日出具证明显示,格兰富上海公司2005年度销售泵产品188823台,销售额人民币503550000元,2006年度销售泵产品245100台,销售额人民币609704000元,2007年度销售泵产品335787台,销售额人民币798317000元。
2、上海商情信息中心于2014年5月26日向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了格兰富水泵产品近年来占有率证明,载明格兰富品牌水泵产品在上海水泵市场品牌占有率于2011年排名第二,2012年和2013年均排名第三。
《泵工程师》于2015年4月发布《2014年度中国地区泵厂商TOP50销售排行榜》,其中TOP50国外厂商销售排行榜显示“GRUNDFOS(格兰富)”的“离心泵”产品位列第一名,2014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24亿元。
3、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了大量格兰富上海公司的销售合同公证件及相关发票,显示其于2006年至2009年间签订了“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项目空调泵设备供货合同”、“上海世博会主题馆空调水泵采购合同”、“奥运村再生水热泵冷热源项目管道泵采购合同”、“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A标段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给排水泵及泵组”等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合作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至六百万元之间不等。
二原告还提交了2006-2008年间两百余份销售发票、1999-2007年间有关格兰富水泵产品56份供货合同、购销订单、商业发票等证据,证明格兰富上海公司与3M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地址工程集团、浦华控股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公司均就“格兰富”、“GRUNDFOS”品牌水泵产品存在商业合作和贸易往来关系,同时还提交了2011-2013年间“格兰富”品牌水泵发票78份,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一千余万元,以及2010-2014年间“格兰富”水泵购销合同28份,合同总金额达人民币六千余万元,购买方包括广州永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绿洲协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公司。
4、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的宣传推广情况,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了其于2003-2014年间在《中国建设信息》、《城镇供水》、《现代制造》、《财富天下》等十余家专业或非专业期刊杂志刊登的有关“GRUNDFOS”、“格兰富”商标及其产品的宣传广告页面,以及2010-2015年间,格兰富上海公司先后参加“ISHBJ国际供热空调、卫生洁具及城建设备与技术展览会”、“中国水博会”、“中国国际给水排水水处理展览会”、“第十三届国际机床展览”、“上海EXPO展会”等专业展览会的相关照片。
中国国家图书馆以“GRUNDFOS/格兰富”为关键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检索出1979年-2013年间刊登的文献总数分别为275篇和47篇,二原告共提交了其中61篇和44篇原文打印件,大部分为《中国机电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给水排水》等有影响力的行业报刊杂志对格兰富集团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有关“GRUNDFOS/格兰富”品牌及其泵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营业销售、宣传推广活动等方面的报道和赞誉。
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2011-2013年间的宣传费用明细表及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共21份,显示格兰富上海公司三年间广告费支出均在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以上。
5、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知名度情况,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泵业中国网站于2015年9月22日转载中国泵业网《2015年度中国水泵十大品牌》一文载明第一名为“格兰富(于1945年,全球泵业的领导者之一,最大的循环泵制造商,世界领先的水泵品牌)”;
2009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上海工商局)出具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载明格兰富上海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水泵/泵商品上的“格兰富”商标被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中2012年证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5年上海市工商局出具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包括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认定商品为第7类“泵”商品,证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格兰富上海公司于2008年4月被评为“2007年度外高桥保税区经济贡献百强企业”;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于2009年1月和5月先后出具荣誉证书,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2007年度中国最具投标实力的泵业制造企业”以及“2008年度中国诚信投标企业”称号;
中国水网于2009年6月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格兰富Grundfos”品牌为“2008-2009年度水业用户满意设备品牌(泵设备类)”,后于2012年6月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格兰富Grundfos”品牌为“2011-2012年度水业泵设备用户满意设备品牌”荣誉称号;
慧聪水工业网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慧聪网2014年中国水工业行业品牌盛会‘十大泵阀企业知名品牌’”称号;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10年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格兰富·”为“天工尊首届工业品行业评选水工业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
中国热泵产业联盟、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于2016年授予格兰富上海公司“2016年中国热泵行业十大优秀供应商”称号。
6、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北京知产法院(2018)京73行初1775号行政判决认定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于2013年12月23日之前在泵等商品上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已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驰名程度。
另查,北京高院于2019年7月1日对该案作出(2019)京行终2999号行政判决,明确认定原审法院结合在案全部证据认定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在2013年12月23日之前在泵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是正确的。
四、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经营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情况1、(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793号公证书(简称第31793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0月2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简称贸促会)作为申请人因维护其代理的格兰富上海公司权益的需要,委派代理人靳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其公证过程主要包括: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于2016年10月24日会同靳辰在长安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启动计算机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jd.com”,点击页面中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名称“京东商城”,网站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后在京东商城网站搜索输入框内填写“格兰富”并点击搜索,在搜索所得页面点击“格兰富旗舰店”后进入店铺页面,首页顶部和产品周边显示“威格电器GRUNDFOS官方唯一指定旗舰店”、“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新品上市”、“GRUNDFOS格兰富原装系列”、“GRUNDFOS原装260W大功率丹麦品质服务中国”、“原装格兰富100W水泵”等宣传字样,并集中展示“格兰富GRU-190GS”、“GRU-160GS”、“格兰富原装GRU-100JS”等型号产品,首页顶端标示“品质认证京东品质认证商家”,页面底部显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简介信息。
点击“格兰富旗舰店”店铺页面的“证照信息”,输入验证码,获得该店铺经营者资质具体信息,显示企业名称“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200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
点击该店铺页面“所有商品ALL”,显示“格兰富回水器家用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循环泵高端不锈钢系列190GY(水控+遥控+”等16款产品,产品图片下方显示单件商品评价数最低为2人,最高为1071人,其中三款产品评价数在1000人以上,另有四款产品评价数在800人以上,产品单价最高为人民币3480元,最低为人民币1199元。
点击“格兰富回水器家用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循环泵高端不锈钢系列190GY(水控+遥控+”商品后,进入该产品具体信息页面,显示“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适配各类供暖设备”、“格兰富E系列家用内外不锈钢系列”等宣传用语,产品图片标有“GRUNDFOS”标识,评价一栏显示评价数“1000+”,其中包括“格兰富的品牌质量不错”、“格兰富国际大品牌,值得信赖”等买家评论。
在之前点击店铺页面“所有商品ALL”后显示的网页中点击“原装格兰富GRU-130系列新款智能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家用回水器格兰富循环泵GRU-1”商品,进入该产品具体信息页面,显示“格兰富原装J系列”、“丹麦品质服务中国”、“格兰富中国工厂生产组装”等宣传用语,产品图片标有“GRUNDFOS”标识,评价一栏显示评价数“30+”。
在之前点击店铺页面“所有商品ALL”后显示的网页中点击“原装格兰富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家用回水器高端热水器循环泵130JS(水控+遥控+120W)”,进入该产品具体商品信息页面,亦显示“格兰富原装J系列”、“丹麦品质服务中国”等宣传用语,产品图片标有“GRUNDFOS”标识,商品介绍一栏标注“其他功能类:泵类”,评价一栏显示评价数“800+”,其中包括“相信格兰富的品质”、“格兰富国际大品牌,值得信赖”等评论,亦有店铺客服在评论区对消费者的回复:“此款机器宣传的一直为格兰富原装水泵……”另外,上述选择点击的三款产品具体商品信息页面均标注“格兰富源自丹麦,创建于1945年,全球泵业领导者之一,作为全球循环泵生产制造商,其年产量近1600万台,覆盖大约全世界50%的市场,而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公认提供热水与热能家用热水器优质伴侣,2012年被评为消费者满意品牌”的推广简介信息。
第31793号公证书还记载:在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suning.com”,显示苏宁易购网站首页页面,在搜索输入框内填写“格兰富”并点击搜索,在搜索所得页面点击“格兰富品牌专营店”后进入店铺页面,显示店铺名称:“格兰富品牌专营店”,店铺首页和产品周边显示“GRUNDFOS热水循环系统内置格兰富品牌泵”、“丹麦品质服务中国”字样,产品图片显著位置标注“GRUNDFOS”标识,后点击“店铺评分”一栏显示公司名称:“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点击右侧图标并输入验证码,显示威格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相关登记信息。
点击店铺首页“本店所有商品”,显示“GRU-130JY格兰富循环泵130JY热水循环系统循环泵家用回水泵热水器循环泵回水器家用”等16款产品,单价最高为人民币3480元,最低为人民币1280元。
产品图片显示“全国安装GRUNDFOS”、“GRUNDFOS”字样和标识,点击上述“GRU-130JY格兰富循环泵130JY热水循环系统循环泵”商品,进入商品具体信息页面,显示“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适配各类供暖设备”、“GRUNDFOS”等字样或标识。
在苏宁易购网站首页搜索框输入“威乐格兰富”,点击“搜易购”进行搜索,在搜索所得页面点击“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后进入店铺页面,进入店铺页面,显示店铺名称:“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点击“店铺评分”一栏显示公司名称:“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右侧图标并输入验证码,显示仪和丰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该店铺首页顶部显示“威格电器GRUNDFOS官方唯一指定授权店”,点击“格兰富系列”一栏,显示“包邮GRU-100JS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原装格兰富循环泵循环水系……”等15款产品,总评价数354,产品单价最高为人民币3460元,最低为人民币1099元,产品图片显示“全国安装GRUNDFOS”、“GRUNDFOS”、“格兰富原装”等字样和标识,点击其中的“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格兰富循环泵循环水系统回水器平层复式通用款不锈钢系列160GS”商品,进入商品具体信息页面,显示“内置格兰富增压泵”、“格兰富E系列家用内外不锈钢系列”、“格兰富源自丹麦,创建于1945年,全球泵业制造者之一,……”等字样或宣传用语,产品图片亦标注“GRUNDFOS”标识。
2、(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792号公证书(简称第31792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0月24日,贸促会作为申请人因维护其代理的格兰富上海公司权益的需要,委派代理人靳辰向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其公证过程包括: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于2016年10月24日会同靳辰在长安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启动计算机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jd.com”,进入京东商城,在搜索输入框内填写“格兰富旗舰店”并点击搜索,进入该店铺网页,点击“所有商品ALL”后显示所有商品类目列表,点击“原装格兰富循环泵热水循环系统家用回水器高端热水器循环泵130JY(水控+遥控+120W)”产品,输入用户名“jc881110@gmail.com”和密码进行登录,并在该店铺线上购买一台130JY型号的循环泵产品,支付金额为1980元,并在发票信息页抬头填写“个人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靳辰”,最后点击格兰富旗舰店店铺页面“证照信息”,输入验证码,获得该店铺经营者资质具体信息,显示企业名称“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200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
3、(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173号公证书(简称第34173号公证书)记载,贸促会作为申请人因维护格兰富上海公司权益的需要,申请长安公证处对其收取向相关卖家订购物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订购物品的过程,长安公证处出具了第31792号公证书)。
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会同贸促会代理人靳辰于2016年11月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地下一层,在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的现场监督下,收取了“顺丰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包裹,并在编码为210973057189号快递单上签字。
收取包裹后,由靳辰对收取的包裹外观、包裹内的物品(销售凭证中显示商品名称为GRUNDFOS一个,销售凭证一张,免费安装协议一份,全智能微电脑预热循环系统使用说明书一本,安装调试售后详细手册一本,遥控器一个及若干零件)进行现场拍照,并将物品加封。
该公证书后附保全公证的照片显示:产品包装箱各侧面均标有“GRUNDFOS??”标识,两侧标签显示:“GRU-130JY制造商: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产地:中国深圳”,快递单显示“寄件单位:威乐格兰富工厂直营中心”、“寄件人:张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托寄物详细资料:GRU-130JY京1易碎品”等字样。
销售凭证照片显示:抬头“GRUNDFOS销售凭证”、“录单日期:2016年10月24日”、“客户姓名:靳辰”、“销售平台: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商品名称:GRUDFOS”、“品类:130JY”、“数量:1”、“金额:1980元”以及“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碧路269-1号”,该凭证还盖印有“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京东专用章”。
随附的“GRUNDFOS安装调试售后详细手册”在“公司简介”一页显示:“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入驻淘宝平台之后,短短3年时间,陆续进驻京东、苏宁等国内一线销售平台,并且取得相当令人满意的成绩,京东销售连续2年排名第一。
”4、2019年5月30日,除京东公司明确提出不参与勘验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在本院组织下当庭拆封勘验第34173号公证书保全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经勘验,被保全产品的包装箱和配套赠送的说明书、销售凭证等物品情况与第34173号公证书后附照片一致,进一步拆解产品机身,机身前部印有“GRUNDFOS”标识,内置泵部件显示生产厂家“格兰富水泵(苏州)有限公司”,型号为UPA90AUTO。
5、(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309号公证书(简称第36309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1月30日,贸促会作为申请人因维护其代理的格兰富上海公司权益的需要,委派代理人靳辰向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其公证过程包括: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于2016年11月30日会同靳辰在长安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启动计算机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vgosm.com”,操作键盘“Enter”键后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威然VRUN中国热水循环系统专家”、“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节能环保/舒适享受”、“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为威乐、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厂家成立的网络直营公司”等字样,页面底端显示有关“威乐热水循环系统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招商加盟的宣传内容,“联系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沙湖路金碧路269-1号”,另有“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页面所展示产品图片均标有“GRUNDFOS”标识。
点击页面中的“GRUNDFOS”得到产品列表,有“GRU-130JY”、“GRU-260JS”等8种型号产品,产品图片均标有“GRUNDFOS”标识,点击网站首页“产品中心”,相关页面显示“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最佳伴侣”等字样和标有“GRUNDFOS”标识的产品图片,点击网站首页“关于我们”,相关页面显示关于威格公司的企业介绍,继续点击“产品中心”一栏,相关页面显著位置并列标注“威然VRUN”和“GRUNDFOS”字样,下方显示关于热水循环系统的详细介绍,其中有“全智能热水循环系统俗称回水器、热水循环系统、循环泵一体机”、“品牌介绍:格兰富来自丹麦,创建于1945年,是全球泵业领导者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循环泵生产制造厂,其年生产量近1600万台,产品覆盖了大约全世界50%的市场。
而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市场上公认的提供热水与热能家用热水器优质伴侣,2012年评为消费者最佳满意度第一品牌”等宣传推广语。
点击“联系我们”一栏,显示“公司名称: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沙湖路金碧路269-1号”、“主页地址:hhtp://www.vgosm.com”。
此外,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域名为“vgosm.com”的网站主办单位即为威格公司。
6、(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408号公证书(简称第1540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4月19日,贸促会作为申请人因维护其代理的格兰富上海公司权益的需要,委派代理人吴庭萱向长安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其公证过程包括: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公证员助理于洁于2018年4月19日会同吴庭萱在长安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启动计算机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操作键盘“Enter”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页面,依次点击“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输入网站域名“glfgssb.com”和验证码,显示该域名“主办单位名称: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审核时间:2017-03-01”。
在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htp://www.glfgssb.com”,操作键盘“Enter”键进入该网站,其首页顶部显示“格兰富供水设备”、“欢迎访问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把健康带回家格兰富供水设备”等字样,展示的产品标有“格兰富神鹰”或“GRUNDFOS”标识。
点击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显示有关格兰富深圳公司的公司介绍,包括“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热水循环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格兰富品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宣传语。
点击网站首页“产品中心”,显示“GRU-130JY”、“GRU-130JS”等22种型号产品,点击“GRU-260JY”产品,进入该产品具体信息页面,产品图片标有“GRUNDFOS”标识,“产品介绍”一栏显示“内置厂家独家订制235W格兰富进口封闭式转子水泵……”字样。
点击产品中心的“GRU-N500”产品,进入该产品具体信息页面,产品图片标有“格兰富神鹰”标识。
依次点击网站首页“工程案例”、“案例中心”、“热水循环系统工作原理动态示意”,显示“格兰富神鹰热水循环系统运行动态示意”等演示图。
点击网站首页“常见问题”,显示“格兰富神鹰热水循环系统内部采用水泵类型特点”、“格兰富神鹰热水循环系统内部水泵轴承额维修方法”等选项。
点击网站首页“联系我们”,显示格兰富深圳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沙湖社区东深路64号”。
五、其他事实1、格兰富深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商标使用授权书,基本内容为威乐公司授权格兰富深圳公司全权使用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授权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授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
2、格兰富深圳公司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单据6张,以证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威格公司与仪和丰公司系从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实业公司)处购买涉案侵权产品;
(2)销售单据5张,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威乐公司;
(3)厂房照片和单位活期交易单明细,以证明格兰富深圳公司注册地址为废弃厂房,不具备生产能力,也没有采购有关涉案侵权产品的任何原材料;
(4)授权函,以证明格兰富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在格兰富深圳公司成立前为威乐公司员工,为业务需要注册格兰富深圳公司;
(5)浏览器搜索截图,以证明未给二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上述证据中的销售单据缺乏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厂房照片、单位活期交易单明细、浏览器搜索截图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授权函与本案关联性较低,本院均不予采信。
3、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热水循环器图片,以证明热水循环器不属于泵类产品;
(2)第3133877号“格兰富GRUNDFOS”商标注册证和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注册证,以及威乐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书,其中一份授权书显示出具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内容为威乐公司授权威格公司有权使用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及标示,入驻苏宁、京东、天猫等一线销售平台,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另一份授权书显示出具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内容为授权威格公司为威乐公司“GRUNDFOS”供水设备(回水器)品牌的经销商,特授权其在苏宁易购(网址为www.suning.com)开设品牌专营店,授权期间自2016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
(3)格兰富水泵供货合同,显示买方为仪和丰公司,卖方为格兰富上海公司,出单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产品描述一栏载明“UPS015-701301x230v50Hz9HYIH”,二原告表示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4)销售数据统计表、订单详情页面和供货单,以证明该二被告经营的产品销量较小,利润较低;
(5)网站访问统计表,以证明涉案网站www.vgosm.com访问量甚少;
(6)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为该二被告合法取得;
(7)深圳市格兰富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新能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以证明前述银行转账回单的收款人王宽时系格兰富新能源公司监事,以及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的供货主体亦为格兰富新能源公司;
(8)威乐公司和格兰富实业公司共同盖章出具的通知函,内容为自2016年12月12日起停用隶属于威乐公司旗下分公司格兰富深圳公司,将启用新公司格兰富实业公司;
(9)格兰富深圳公司和格兰富实业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以证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供货主体为格兰富深圳公司。
4、京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可信网站信用评价”及营业执照公示信息,以证明京东公司系京东商城网站经营者,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2)涉案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经营者信息,即仪和丰公司营业执照;
(3)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有关涉案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商标授权情况的证据;
(4)涉案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页面截图;
5、根据在案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查询结果显示,格兰富深圳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子电器、遥控设备、水暖装置、预热循环系统、供水设备、五金塑胶、电机水泵、燃气用具、净化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热水器的购销;
国内贸易。
电子电器、遥控设备、水暖装置、预热循环系统、供水设备、五金塑胶、电机水泵、燃气用具、净化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热水器的生产、加工”。
6、经查,威格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钟强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张雯为监事,二人均为该公司股东;
仪和丰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自2015年7月21日至今,张雯担任该公司监事,张雯和钟强亦为该公司股东。
庭审中,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认可其两家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关联公司。
7、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泵业·中国网站于2016年5月19日转载中国泵业网的文章《热水循环泵的安装》,载明:“热水循环泵是一种能够让热水快速到达的电器,它本身不具备加热功能,但是把热水管道中冷却的水抽回到热水器二次加热,也称为燃气热水器循环水,热水器循环泵。
”其提交的仪和丰公司在绿色节能环保网、大鱼网、仪器仪表交易网等网站发布的“热水循环水柯坦利生活热水循环泵代理”详细介绍有“热水循环水是家电行业最后一个暴利产品之一……目前的利润率在200%-300%,是一台42寸超薄彩电的5倍以上”;
“热水循环器新项目:投资小,收益大,无风险……拿到的热水循环可以以2-3倍的价格零售……”等说明信息。
8、庭审中,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有关京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但仍主张其应当承担停止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并删除在其网站上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宣传、介绍并构成商标侵权的网页信息的责任。
9、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针对其维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下:第31792号公证书涉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1980元,第31793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4545元,第34173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2530元、第36309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2850元,第15408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4920元,照片打印费人民币210元。
有关法律服务费用方面,发票显示“*经纪代理服务*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51832元,格兰富上海公司与贸促会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本案一审程序的法律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分阶段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
乙方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汇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并开立相应的收费账单”,就法律服务费用一项,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向本院主张人民币18万元,并解释因案件尚未审结完毕,故余下费用尚未开具发票,以上均有相应发票、服务协议合同、公证书文本等佐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协议和授权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审计报告、《泵工程师》等期刊杂志相关页面、销售合同、购销合同、销售发票、检索报告、宣传费用明细表及广告合同发票、获奖证明和记录、(2018)京73行初1775号等相关判决书、第31792号公证书、第31793号公证书、第34173号公证书、第36309号公证书、第15408号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打印件、销售凭证、公证书公证服务费和法律服务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格兰富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格兰富”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如果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一)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认为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构成使用在“水泵”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主张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以及格兰富深圳公司使用“格兰富”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均侵犯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该三被告均不认可该两枚商标已达至驰名商标程度,故本案有必要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以及当事人依据该事实要件所提出的具体诉求来判定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于2016年10月24日(即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第一次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的时间)之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中不乏大量的有关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和发票、相关行业协会的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记录以及获奖荣誉等证据,可以看出该两枚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即由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或格兰富集团下的各子公司进行了长期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尤其是2007年以来,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与全国各地多家企业公司存在持续的和规模性的商业合作往来关系,其名下的“GRUNDFOS”和“格兰富”商标及其“泵”产品被广泛采购使用于北京奥利匹克公园、上海世博会等大型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之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区域覆盖至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等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经济贡献和纳税荣誉等亦可证明格兰富上海公司的销售额、利润总额和主营业收入极高,间接证明其“GRUNDFOS”、“格兰富”品牌下的泵类产品销售量的可观性。
同时,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发票和明细表、期刊杂志的广告页面、专业展览会照片等显示,其对“格兰富”、“GRUNDFOS”品牌的泵类产品采用了报刊杂志、展销会、户外广告等多元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年逾百万,力度大且辐射范围广。
而根据《泵工程师》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地区泵厂商TOP50销售排行榜》、中国泵业网发表的《2015年度中国水泵十大品牌》、中国水网颁发的“2011-2012年度水业泵设备用户满意设备品牌”等具有权威性的市场行情和份额的报告与排名均可证明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名下的“格兰富”、“GRUNDFOS”商标及其“泵”等产品于2016年10月之前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排名早已名列前茅,“上海市著名商标”、“2016年中国热泵行业十大优秀供应商”等获奖荣誉亦可证明其在相关公众和市场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结合有关在先判决和裁定等保护记录的证据,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在“水泵”商品上于2016年10月24日之前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且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之间形成了极强的对应关系,与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本身的知名度和商誉亦存在密切关联性。
(二)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专用权《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首先,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均主张其使用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作为行业内新型产品,应当划归至《区分表》第11类供水设备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所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泵等商品差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
但本院认为,结合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的中国泵业网发表的说明性文章和第808号在先判决的相关认定等证据来看,泵类商品通常作为热水器、污水处理设备、供水设备等商品的主要部件,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关联,已构成类似商品。
另外,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字面解释均是对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方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畴同样应当将相同或类似商品纳入其中,且应当采用更强和更宽的保护程度和范围。
其次,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联系在案证据所展示的具体事实来看,第31792号公证书和第34173号公证书所保全的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箱和产品机器前端显著位置明确标注“GRUNDFOS”标识,产品来源信息标签显示“GRU-130JY制造商: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产地:中国深圳”。
第15408号公证书所公证保全的网站相关信息显示域名为“www.glfgssb.com”的网站由格兰富深圳公司主办经营,格兰富深圳公司在该网站以“格兰富品牌”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产品图片均标有与二原告驰名的“GRUNDFOS”、“格兰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兰富神鹰”或“GRUNDFOS”标识。
而上述被保全封存的“GRU-130JY”型号热水循环系统家用回水器产品从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处购买,随附的快递单、销售凭证显示销售商为威格公司,交易完成后卖方出具销售凭证以“GRUNDFOS销售凭证”为抬头。
第31793号公证书显示,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由仪和丰公司经营,销售方为威格公司,店铺页面首页顶部和产品周边多处显示“威格电器GRUNDFOS官方唯一指定旗舰店”、“GRUNDFOS格兰富原装系列”、“GRUNDFOS原装260W大功率丹麦品质服务中国”、“原装格兰富100W水泵”等宣传用语,产品图片均标有“GRUNDFOS”标识,另外,该公证书显示在苏宁易购网站内,由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经营的“格兰富品牌专营店”和“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的店铺页面和相关产品图片亦大量突出使用了“GRUNDFOS”、“格兰富”标识。
第36309号公证书显示由威格公司主办的www.vgosm.com网站产品图片和网页宣传内容均使用了“格兰富”、“GRUNDFOS”、“格兰富品牌”等标识和字样。
以上事实表明由格兰富深圳公司生产、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销售宣传的涉案侵权产品所涉及的“GRUNDFOS”、“格兰富”标识已被该三被告广泛用于热水循环系统回水器等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亦被用于该类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活动中,指向性十分明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结合上述所证事实,可以看出由格兰富深圳公司生产并由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销售宣传的涉案侵权产品所使用的“GRUNDFOS”、“格兰富”商标与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所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已构成对该两枚驰名商标的复制,使用在与“水泵”商品类似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提供者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或格兰富上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减弱了“GRUNDFOS”和“格兰富”商标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关联性和对应性,同时也不正当利用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及其“GRUNDFOS”和“格兰富”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其三,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虽主张其均从威乐公司处合法取得了使用第3133907号“GRUNDFOS”和第3133877号“格兰富GRUNDFOS”商标的同意与授权,但第3133877号“格兰富GRUNDFO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目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程序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与涉案的热水循环系统、泵或供水设备等商品本身差异极大,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
而根据在先判决和商标注册档案信息来看,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与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基于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及终局性,即生效判决对当事人的羁束力作用,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亦不能作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抗辩依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格兰富控股公司自2015年即对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即使该三被告在获得授权时第3133907号“GRUNDFOS”商标尚未被相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应当无效宣告,此时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的可能,但基于《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商业经营道德,由于驰名商标应当予以更高、更强、更宽保护范围与程度的考量,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权利状态并不稳定的情况下,本身即应当主动施以避让和注意义务,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的主张,其所提交的照片和活期交易明细单均为自制证据,厂房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极弱,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销售单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为格兰富实业公司或威乐公司,且本案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申请对涉案侵权行为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时间始于2016年10月,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亦认可此时涉案侵权产品的供货方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在经过公证购买并保全的“GRU-130JY”型号“热水循环系统家用回水器”产品所贴信息标签已注明制造商为格兰富深圳公司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即为格兰富深圳公司。
其五,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提供的与格兰富上海公司的一份购销合同,尚不足以证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认为该二被告亦系涉案侵权产品生产方的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但合同中的产品型号、购买日期等不能与涉案侵权产品内置泵部件的产品信息进行对应,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提交的银行回账单并未显示产品、商标或其他具体交易信息,指向性模糊,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保全的涉案侵权产品整机本身具有合法来源。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使涉案侵权产品内置泵的供货主体具有合法授权,但涉案的京东商城“格兰富旗舰店”、苏宁易购网站“格兰富品牌专营店”和“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以及网站www.vgosm.com由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主办经营,其所上传的产品图片和使用的宣传用语应视为其独立自主的行为,而根据第31792号、第34173号、第31793号和第36309号公证书所显示的相关事实来看,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销售宣传涉案侵权产品过程中,并未对产品的具体部件和产品来源进行明确区分和特别说明,反而在知晓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格兰富”、“GRUNDFOS”商标及知名度的情况下,采用“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GRUNDFOS官方唯一指定旗舰店”、“格兰富回水器”等命名方式,产品图片机身显著位置标注“GRUNDFOS”标识,以及以“GRUNDFOS”为交易凭证的抬头,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非表明产品具体部件或零件来源、描述商品客观参数的正当使用行为,意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销售宣传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整体本身即来源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二原告“格兰富”、“GRUNDFOS”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已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故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相关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格兰富深圳公司生产带有“格兰富”、“GRUNDFOS”商标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情形,而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销售、宣传带有“格兰富”、“GRUNDFOS”商标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所指情形,上述行为均侵犯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格兰富”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申请注册属于不同法律制度下依法核准登记的广义商业标识,在判断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是否存在冲突时,应当结合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者的经营领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该商标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情况、在后企业主体申请企业名称的主观意图,从是否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和认知水平来予以判定。
本案中,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格兰富深圳公司正式成立前(即2015年12月24日),涉案的“格兰富”商标通过二原告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于2016年10月24日之前在水泵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且“格兰富”为臆造词汇,不具有固定的中文含义,显著性较高,在格兰富上海公司和格兰富深圳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均为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字号。
而格兰富深圳公司所生产经营的预热循环系统、供水设备等家用电器商品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名下驰名的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核定使用的泵类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格兰富深圳公司作为关联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本身及其“格兰富”商标的知名度,应当主动对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标志和字号进行避让。
而且格兰富深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文字“格兰富”具有合理事由,故格兰富深圳公司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竞争中具有密切对应关系的“格兰富”文字标识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格兰富深圳公司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本案中,格兰富深圳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glfgssb.com上突出使用“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热水循环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格兰富品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宣传用语,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注册经营的三家店铺页面及主办的www.vgosm.com网站中突出使用“丹麦品质”、“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器最佳伴侣”、“格兰富中国工厂生产组装”等大量宣传用语,同时多处缀以“格兰富源自丹麦,创建于1945年,是全球泵业领导者之一,作为全球最大的循环泵生产制造商,其年生产量近1600万台,产品覆盖了大约全世界50%的市场。
而格兰富热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市场上公认的提供热水与热能家用热水器优质伴侣,2012年评为消费者最佳满意度第一品牌”等详细的品牌推介和荣誉信息,并在产品包装和交易文书抬头直接使用“GRUNDFOS”标识。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三被告所使用的宣传内容为真实信息或经过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等权利人的授权,其片面并具有误导性地使用“格兰富”品牌有关宣传推广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误认为其销售宣传的热水循环系统等商品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格兰富”和“GRUNDFOS”品牌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或为系列产品,并对其产品品质产生较高的评估和预期,从而在同行业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已经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情形,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结合前述认定,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未经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GRUNDFOS”、“格兰富”商标,以及格兰富深圳公司使用“格兰富”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损害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权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已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该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鉴于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在本案中并不主张京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认为其应当承担停止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同时还提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停止生产、推广、销售、促销带有“GRUNDFOS”和“格兰富”标识的热水循环器(泵)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和标识、侵权产品和包装和宣传资料等主张,但该类诉求已经包含在停止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中,通过法院判令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能够实现,故本院不再单独予以表述。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程度和范围较大,既包括自身主办网站的宣传推广,也涉及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商城店铺的经营宣传,均为面向全国公众所进行的营销活动,故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要求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城镇供水》、《泵》、《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第31793号公证书中记载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商城经营的“格兰富旗舰店”共展示和销售了16款侵权产品,总评论数为7387个,其中价格最高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3480元,价格最低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1199元;
威格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开设的“格兰富品牌专营店”共展示和销售了16款侵权产品,总销量显示为869台,其中价格最高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3480元,价格最低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1280元;
威格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开设的“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共展示和销售了15款侵权产品,总评价显示为354个,其中价格最高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3460元,价格最低的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1099元。
鉴于单价较低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较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均价约为人民币1200元。
同时,根据仪和丰公司在绿色节能环保网、大鱼网等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显示,热水循环泵属于暴利产品,可以计算出本案中侵权产品的纯利润率不会低于50%。
鉴于此,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认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格兰富旗舰店收入=7387台*人民币1200元=人民币8864400元,格兰富品牌专营店收入=869台*人民币1200元=人民币1042800元,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收入=354台*人民币1200元=人民币424800元,以上均以侵权产品评论数/销量*侵权产品均价的方式计算,再按照50%的利润率进行乘积,计算得出侵权获利为人民币5166000元,并鉴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仪和丰公司的侵权恶意性等情况,请求法院判令格兰富深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人民币25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人民币50万元),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虽主张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计算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但格兰富深圳公司并未提交关于其所得利益的证据,而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统计表、订单详情页面和供货单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账簿、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真实全面地体现其最终获利情况。
与此同时,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所主张计算得出的最终赔偿金额亦是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数据估算出的结果,缺乏相当的精确性和客观性,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故本院将基于在案证据和相关数据信息,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和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来说,一是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分别作为与泵产品有密切联系的供水设备、热水循环系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且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主张的第145165号“GRUNDFOS”和第1629822号“格兰富”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市场实际情况下,通过在案公证书所公证保全的涉案侵权网站和网上店铺页面中有关“格兰富源自丹麦……”等信息介绍亦可推定该三被告属于明知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格兰富”、“GRUNDFOS”商标及其产品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仍未施以主动避让和注意义务,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刻意攀附“格兰富”、“GRUNDFOS”品牌声誉,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
二是从侵权方式来看,格兰富深圳公司直接使用“格兰富”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亦有自身主办经营的网站,加之在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网站主营开办“格兰富旗舰店”、“格兰富品牌专营店”、“深圳市仪和丰科技公司威乐、格兰富循环系统仪和丰专营店”多家网络店铺中,其网络宣传内容基本指向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覆盖下的全方位、多面向、多渠道的侵权方式,侵权规模较大;
三是第34173号公证书保全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随附的售后详细手册中的“公司简介”系威格公司自行对外宣传推介的信息,所述其自2013即入驻淘宝平台,此后陆续进驻京东、苏宁等国内一线销售平台,“京东销售连续2年排名第一”,而格兰富深圳公司虽自2015年12月份成立,但在成立后不久即长期持续地对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提供涉案侵权产品,并且第15408号公证书显示在本案立案后,其至少于2018年4月之前依然在主办网站www.glfgssb.com上使用“GRUNDFOS”、“格兰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未采取任何规避措施,且根据相关公证书所保全的购买者评价网页截图显示,已存在消费者对于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和信息产生混淆误认的实际情况,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驰名商标权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亦说明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侵权时间长,侵权情节严重;
四是相关数据显示,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在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所经营的三家店铺内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评价总数和销售量虽不能严格精确得出其销售量和利润额,但所显示的评价总数、销售量均能证明其销售规模的可观性,且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网站信息亦可间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能带来不菲的利润率,可以推定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的侵权获利较高;
五是既如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所称,“热水循环系统(回水器)”类产品属于新型家用日常的供水设备电器产品,而相关店铺所示标价亦显示此类产品单价价格一般不低于千元,对其材质质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普通消费者一般偏向于选择品质上乘、美誉度较高的品牌和商家,而该三被告涉案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普通公众容易对其产品的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或混淆,既侵害和侵占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市场份额,亦容易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极高可能性,产生十分严重的侵权后果。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就本案中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分别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言,其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属于客观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商标专有权人控制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以商品的生产营销为目的,即商标贴附于已生产的商品通过销售或其他交易形式流通于市场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说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彼此依存和结合所形成的链条式损害行为才能导致最终的损害后果发生,格兰富深圳公司作为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亦是销售商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据以承担侵权责任的涉案侵权产品,二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产品基础应当是相同的,格兰富控股公司和格兰富上海公司虽然对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就最终赔偿金额来说只能实现一次,否则将获得重复计算的赔偿结果,显失公允,故本院认为格兰富深圳公司、威格公司和仪和丰公司应当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理支出部分,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提交了相关合同和发票,包括第31792号公证书涉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1980元,第31793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4545元,第34173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2530元、第36309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2850元,第15408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人民币4920元,照片打印费人民币210元,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18万元,共计人民币197035元,考虑到上述合理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且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上海公司就法律服务费用的支出提出了合理解释,亦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于原告的合理支出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GRUNDFOS”商标和“格兰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格兰富”字号;
三、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城镇供水》、《泵》、《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五、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六、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30万元;
七、被告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97035元;
九、驳回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79元,由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格兰富控股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格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和丰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