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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振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旭餐饮服务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759号
案件名称平振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旭餐饮服务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振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旭餐饮服务部;超洪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759号 原告:平振芳,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豪,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旭餐饮服务部,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与香港路交汇东300米路北。

经营者:赵洪旭。

被告:超洪旭,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平振芳与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旭餐饮服务部、赵洪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平振芳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振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振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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