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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知民初17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利群商厦东侧2号门市。

经营者:张晓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牛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4205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2号公证书、(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973号公证书、(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1684号公证书。

2.(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899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取得的被控侵权实物。

3.发票一份、调查取证费收据一份。

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9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21日。

现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本案原告以涉案专利证书中权利要求2确定保护范围,因权利要求2引述了权利要求1的内容,故本案比对范围应包括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5月1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毕晋军、公证人员贾浩策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一同来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吉林路的玩具商城晨光文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马旭楠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购买了自拍杆二个,取得刷卡小票、购物凭证各一张。

刷卡小票上注明商户名称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购物凭证上注明“聪明王玩具商城”。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凭证,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2019年8月2日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899号公证书。

当庭开启被诉侵权产品,其内为自拍杆二个,刷卡小票、购物凭证各一张。

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可归纳为: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2.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2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二者完全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2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二者完全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数额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原告的专利类型、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聪明王玩具商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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