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623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6234号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所在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世洪、徐庆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J。

法定代表人:马炎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80376号及第4188332号商标权的行为,其立即销毁、删除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企业宣传材料、网店宣传内容、实体店店招及店铺装饰,并停止相应的商业活动;

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是韩国享誉全球的化妆品集团公司。

公司成立于1945年,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旗下子公司跨行数十业,不仅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而且海外分支机构横跨全球,国际行销网遍及40多个国家,所生产的化品项目多达4000多种。

原告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不仅在韩国,更受到全球消费者及用户欢迎,并已成为世界性企业。

“梦妆”是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旗下的产品,英文为“Mamonde”,原告自1998年创设梦妆Mamonde品牌以来,通过其产品的良好品质及宣传推广,梦妆Mamonde品牌在中国及世界均享有良好的声誉。

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权利不受侵犯,原告自2001年12月14日便注册了注册号为“1680376”的“梦妆”商标,自2007年5月14日注册了注册号为“4188332”的“Mamonde”商标,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集中于第3类化妆品。

“梦妆Mamonde”品牌自从其入驻中国,便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混同的“梦妆”字样在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设立。

根据原告的调查和鉴定,被告在企业对外宣传与展示中,均使用了带有原告的商标,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生产销售行业,与原告高度重合。

基于原告产品的高知名度以及被告本身的行为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产品及商标有深入的了解,进而试图通过搭载原告产品的高知名度来销售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完全可以认定是恶意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混同的“梦妆”字样注册登记设立,其次被告以经营与原告同类化妆品为主开展业务,并且其在开设的网店、企业宣传材料及店铺装饰中突出使用“梦妆”及“Mamonde”标志,足以使其产品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销售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产品,并在线上及线下的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商标,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其侵权行为也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商誉。

根据以上理由,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此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公司成立之初,在化妆品行业是一个新手,因为是成立化妆品公司,用带有“妆”字的词语作字号是很正常的。

当时有提供一堆名字去工商局进行核名,包括与“妆”字有关的组词与组合,最终核准名称为“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这只是一种巧合不存在恶意。

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要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目的是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被告公司成立已有八年,有稳定的客户群体,与原告并不相同。

第三,原告的商标并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适应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四,被告在所有宣传资料中并无突出使用“梦妆”作为宣传也未产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

被告在宣传资料中显示公司旗下有三个品牌,分别为韩尚菲司小铺、魔法小屋、愿宿,并且明确被告是广州市的企业,目的是制造一个强盛的中国企业民族品牌,消费者无可能误认为与原告的韩国公司存在联系。

第五,原告起诉的两个案件,我们认为是重复诉讼行为,以同一种同一个侵权用两个案子进行诉讼,我们认为应该对一个案进行撤诉处理。

经审理查明:第1680376号“梦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太平洋(PACIFICCORPORATION),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水、爽身剂、护肤乳液、滋养霜、盒装化妆粉、面部用化妆粉、眼影膏、香精(滋养香精)、香波、化妆用香皂、口红、粉底霜,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13日。

2011年8月22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2011年9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

第4188332号“Mamond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润肤露、滋养霜、底霜、眼线笔、眉毛油、唇膏等,注册有效期限经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2011年9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

原告为证实其“梦妆”品牌在中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中载明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由韩国株式会社太平洋全部转让给原告,该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香水等;

2、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对“梦妆”品牌的部分新闻报纸报道;

3、2011年之前“梦妆”“Mamonde”牌的部分新闻报刊及杂志报道,拟证明被告注册使用侵权企业字号之前,原告已经持续大量的是使用、宣传涉案商标,是涉案商标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涉案商标商品销量极高,多次位列全国各地区化妆品销量前十。

4、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证明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给原告带来了极高的销售利润。

且根据年度报表可看出,原告每年在广告宣传是上的支出超数千万。

5、部分“梦妆”、“Mamonde”宣传合同。

“梦妆”、“Mamonde”线下活动宣传照片,证明原告至今仍在持续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举办各类的宣传活动,对其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也使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进一步扩大。

6、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证明涉案商标自2006年进入中国之后持续使用至今,因原告不间断的大量宣传及过硬的产品质量,涉案商标知名度极高。

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的,跟本案并没有关联性;

证据3没有原件,关联性不予确认,所有的报纸、杂志并不是很有名的杂志,尤其作为在广州的企业来说,这些报纸、杂志在在广州市面上并没有发行,只是原告方单方面对自己产品的宣传报道;

证据4、5是原告单方面出具的,三性不予确认;

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的公司宣传册中载明以下内容: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化妆品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高端护肤品牌,公司旗下有三个品牌,韩尚菲司小铺、魔法小屋、愿宿,涵盖护肤、面膜、男士护理、洗护等全品类,公司业务现已铺满全国各省市地级别等内容。

宣传册首页证明显示公司前台有“广州梦妆”“Mamonde”标识、宣传页页眉均显示“广州梦妆”“MAMONDE”标识。

经质证,被告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宣传册是最新出品的,因为公司今年才重新装修过,这个宣传册是专门找了做设计的人设计的,公司老板并不清楚这个英文,并且宣传册中还是明确了写明了是广州梦妆。

2018年7月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东证经字第1169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7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唐敏杰向该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上午由公证人员按照委托代理人唐敏杰的指引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搜索栏输入“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点击“搜索”链接,“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链接,点击浏览相关页面内容截屏打印。

公证书附件页面打印件共五十四页。

公证书附件载明被告是一家极富创新精神的化妆品厂家,……一家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综合型企业,并有相关产品及店铺的图片,图片显示的前台与宣传册所显示的一致,另在其店铺门头也有“广州梦妆”“Mamonde”标识。

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认为其品牌并没有使用“梦妆”“Mamonde”,而是自己的品牌。

原告主张被告在宣传册及网店上使用“广州梦妆”“Mamonde”“MAMONDE”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另查,原告系在韩国注册的法人企业,于2006年6月1日开业,事业种类包括化妆品、肥皂、牙膏、洗净剂、食品、医药品等,营业包括制造、批发零售等。

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及与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3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股东为AMOREPACIFICGLOBALOPERATIONSLIMITED,经营范围为受母公司委托向境内外的关联企业提供投资经营决策服务、资金运作和财物管理、化妆品等。

再查,原告以被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粤0111民初9333号予以受理。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且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与原告主要经营的化妆品生产、销售重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商标注册证、网页截图、公证书、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对“梦妆”品牌的部分新闻报纸报道、“梦妆”“Mamonde”牌的部分新闻报刊及杂志报道、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梦妆”、“Mamonde”宣传合同、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营业执照副本、民事判决书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680376号“梦妆”和第4188332号“Mamonde”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在其宣传册及网店上使用“广州梦妆”“Mamonde”“MAMONDE”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在宣传册上使用“广州梦妆”“Mamonde”“MAMONDE”,其目的宣传其自身的产品,介绍其企业的相关信息,属于商标性使用,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批发,其宣传册和产品介绍中介绍的其产品为护肤品,故该商标性使用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为同类商品。

被告使用的“广州梦妆”与第1680376号“梦妆”相比,“广州”是地名,“梦妆”是主要构成部分,该部分与第1680376号“梦妆”基本一致,整体构成近似。

“Mamonde”与第4188332号“Mamonde”完全相同,“MAMONDE”与第4188332号“Mamonde”相比仅有大小写区别,整体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在其宣传册及网店上使用“广州梦妆”“Mamonde”“MAMONDE”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680376号“梦妆”和第4188332号“Mamonde”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立即销毁、删除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企业宣传材料、网店宣传内容、实体店店招及店铺装饰,并停止相应的商业活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首先,原告在本案主张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2019)粤0111民初9333号案中原告主张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请求不同;

其次,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的侵权表现是其宣传册及网店上使用“广州梦妆”“Mamonde”“MAMONDE”标识,而在(2019)粤0111民初9333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侵权行为并不相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部分,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及进行公证行为,而该费用属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对上述费用按公平合理原则酌定支持。

现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告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为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原告无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实质性影响。

故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享有的第1680376号“梦妆”和第4188332号“Mamond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删除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商标权的企业宣传材料、网店宣传内容、实体店店招及店铺装饰,并停止相应的商业活动;

二、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负担4500元,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