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慧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方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伟,公司员工。
被告: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振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慧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