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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93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民初93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6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延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延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燃气灶产品的行为;

3、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3月,原告发现荣成市崖头杰伦装饰装修服务部在名为“杰伦装饰”的店内销售标有“OPPELIN”、“www.欧派厨卫电器cn”、“青岛欧派”、“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和蒋雯丽头像的燃气灶,扫码箱体二维码或在浏览器中打开箱体上标注的网址均显示为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销售宣传网站。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产品系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

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二被告生产销售标有“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的燃气灶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2012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11月6日,原告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

2014年7月,原告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1800万元。

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原告还聘请蒋雯丽对原告生产的“欧派”品牌的厨柜、衣柜、卫浴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2019年3月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吕雯雯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荣成市秀水商业广场10号的“杰伦装饰”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王守贞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及印有“汤杰”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七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票据、名片进行了复印,并将燃气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票据、名片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3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1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箱、防伪质量验证卡、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侧面处均标注有“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箱、防伪质量验证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及防伪合格证上还标注有“OPPELIN”字样,外包装箱、防伪质量验证卡、防伪合格证上还标有“www.欧派厨卫电器cn”,侵权产品的炉头上印有“青岛欧派”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多处标注“OPPELI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上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引起混淆,以致误认为系原告的产品或者与其产品具有关联性,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箱、防伪质量验证卡、防伪合格证上标有“www.欧派厨卫电器cn”,且产品的炉头上印有“青岛欧派”字样,其中的“欧派”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仅字体略有不同,整体上看十分近似,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认,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也同时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因涉案产品外包装箱除印有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外,其侧面还印有“生产厂家: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相应的生产地址、网址、电话信息,因此,综合上述信息,应认定涉案产品系由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OPPELIN”和“欧派”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案中,原告系“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欧派”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为同一市场主体的产品,损害了原告对“欧派”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731876号“OPPEIN”、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

二、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3元,由被告青岛欧派美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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