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61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XXX号XXX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董事长。
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滔,董事长。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域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高域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