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连伟,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隆昌县。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金花,女,1971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姚水英,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燕梅,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燕菲,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蒙锡鸾,曾用名蒙石鸾,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艳丽,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艳梅,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洪,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连伟、朱金华、姚水英、梁燕梅、梁燕菲、蒙锡鸾、周艳丽、刘艳梅、胡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220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连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朱金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姚水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四、被告人周艳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被告人梁燕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六、被告人梁燕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七、被告人蒙锡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八、被告人刘艳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九、被告人胡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原材料1批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生产工具1批,予以没收。
判后,被告人杨连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连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连伟以对原判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连伟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2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