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和平区和平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李奎刚二○一八年二月三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旭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