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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01民初793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和平区和平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李奎刚二○一八年二月三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旭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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