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24号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戴家岭组散户037号。
法定代表人:汤忠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学泳,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学泳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