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4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萧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麻城市一同发室内游艺器材配件总汇。
住所:麻城市建设东路***号。
负责人:梅元阳。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一同发室内游艺器材配件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