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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6号
案件名称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吴细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号南山智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该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即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易步公司以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及被控侵权产品扣留地在深圳市为由,主张将该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易步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易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车辆扣留地在深圳市,天轮公司住所地和生产地亦在深圳,为有利于司法资源合理利用、方便当事人,应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轮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为专利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管辖范围,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易步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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