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193号原告:黄超,户籍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站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因与被告深圳市一彩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黄超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超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