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0号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浩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OOIHANENG,男,1955年4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住55200KualaLumpur,Malaysia被告:D’TOUCHINTERNATIONALSDNBHD,住所地BlockC-GR-1,Ue3MenaraUncangEmas,85JalanLokeYew,55200KualaLumpur,Malaysia。
法定代表人:OOIHANENG。
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OOIHANENG、D’TOUCHINTERNATIONALSDNBHD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