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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唐李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502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唐李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CHRISTIANDIORCOUTURE,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唐李兰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365号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李兰,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唐李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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