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19号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NY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增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德,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于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