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4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萧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刘学平,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