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22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年年高门窗经营部,注册号360103600393195,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雷池街666号中海熙岸小区2#楼商业112室。
经营者:李道祖,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湖区年年高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2018年1月19日,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