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48号原告:周林斌,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卢占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占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绮丽,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洪正,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林斌与被告北京中兴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柏翠公司)、上海柏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柏翠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实施侵犯原告ZL20152099××××.8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判令被告北京柏翠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被告上海柏翠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被告天猫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判令三被告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北京柏翠公司销毁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包括合理费用);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林斌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名称为“一种磨豆咖啡壶的变流装置”的专利,并于2016年4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99××××.8,该专利至今有效。
三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大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特提起诉讼。
经查明,原告周林斌是名称为“一种磨豆咖啡壶的变流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099××××.8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0日。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有10项权利要求,原告明确涉案专利权在本案中的请求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4。
本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岑XX于2017年4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2017年11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088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ZL2015209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的保护范围,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的审查决定,故本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的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如该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林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给原告周林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