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537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镇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