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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万红洁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24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万红洁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万红洁具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万红洁具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685号-197。

经营者:万春红,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万红洁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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