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66号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中段B8段南起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泉,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东(华灵佳苑大门南)。
经营者:田培华,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