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40号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43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路10号汇通大厦9层908A。
法定代表人:林靖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光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