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与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40号
案件名称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与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40号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43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路10号汇通大厦9层908A。

法定代表人:林靖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光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被告凡客宾利(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凡客宾利湖北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