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5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盛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街2号2幢4层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盛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鸿盛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鸿盛越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