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0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宏旺睡衣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楼**号。
经营者殷汉林,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宏旺睡衣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芦淞区宏旺睡衣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