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53号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2102室。
法定代表人:舒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唐先镇恩泽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长川村城下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施杨杰。
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唐先镇恩泽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2017年12月8日,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