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58号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