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3民初198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升腾烟酒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银马公寓湖西路737号。
经营者:方颂歌,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升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