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70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李淑娟,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被告城阳区辣道香味鸭脖店经营者程凡兵。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城阳区辣道香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辣道香味鸭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