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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890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东城叶顺杯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90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菱塘村北园7号。

法定代表人:颜双双。

被告: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石江村下楼园38号。

法定代表人:卢香芬。

被告:永康市东城叶顺杯子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5幢8号。

经营者:吕加财,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石江村下楼园**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诉被告永康市康郡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申请追加永康市叶顺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东城叶顺杯子经营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8年1月9日,原告吴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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