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41号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312。
法定代表人: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丰宜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石崇大道向西路段6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明,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埔兴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沛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丰宜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埔兴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