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355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胜海,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万义诉被告葛胜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凌万义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