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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伟与王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418号
案件名称陈宏伟与王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宏伟,王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18号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英,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宏伟诉被告王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宏伟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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