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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003号原告: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308。

法定代表人:秦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三角路武汉恒大首府17栋1-2层商3。

法定代表人:朱晓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彭露露、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

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以此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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