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43号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美优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赵步楷,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历,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门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美优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优宝公司)、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拉贝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明门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美优宝公司、米拉贝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明门公司名称为“支撑机构及具有该支撑机构的吊床”(专利号:ZL20131044××××.1)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美优宝公司、米拉贝尔公司立即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和相关宣传资料;
3.判令美优宝公司、米拉贝尔公司连带赔偿明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4.判令美优宝公司、米拉贝尔公司在《广州日报》、《金华日报》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由法院审定;
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美优宝公司、米拉贝尔公司共同承担。
2017年12月28日,明门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明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