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53号原告:深圳车泰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龙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大富工业区1800112号厂房一。
法定代表人:张殿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霖,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车泰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车泰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