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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董红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21276号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董红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董红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276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红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红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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