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亨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亨德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