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166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6层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吴克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