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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6166号
案件名称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166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6层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吴克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宾源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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