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初1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高品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投资人:廖宏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水旺,男,汉族,1944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前锋镇天堂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保,男,汉族,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中路**号****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高品眼镜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2018年1月22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高品眼镜店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