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02号原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翁振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云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广进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姚先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广进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